中共湖南省委、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
加快文化产业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的意见
(湘发[2002]4号 2002年3月25日)
文化产业是指从事文化产品生产和提供文化服务的经营性行业,包括广播影视、新闻出版。文学艺术、文化娱乐、体育服务等方面的经营性领域。为充分发挥湖湘文化资源、文化人才和现有产业优势,促进湖南文化产业加快发展,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完善文化产业发展规划
(一)各级党委、政府要从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促进经济社会协调发展的高度,不断深化对发展文化产业战略意义的认识,切实把文化产业摆到更加突出的位置,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和年度计划之中。
(二)要按照全省文化产业发展规划的总体要求,进一步编制完善重要行业、重点地区和文化产业基地发展详细规划,形成具有科学性、系统性和可操作性的规划体系。
(三)将文化产业发展规划与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有机结合。文化产业重大项目建设应纳入城市建设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新建或改扩建的城市小区、街道、广场及公园等都要增加文化项目,丰富文化内涵,提高文化品位,配套安排必要的文化、体育设施,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投入使用。
二、创新文化产业发展体制
(一)鼓励国有文化、体育事业单位改制。有条件的国有文化、体育事业单位都要走产业发展的道路,加快企业化改制步伐。改制后继续以文化产业为主业的,其国有资产、土地、债务的处置和人员安置等参照事业单位改制的有关规定执行。对由事业向产业转轨的文化机构,在5年内继续享受省人民政府湘政发[2001]12号文件规定的相关政策。
(二)鼓励有条件的文化产业单位跨行业、跨地区经营,以资产为纽带,整合优势资源,组建大型文化产业集团。凡出资者自愿加入集团公司,又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有关规定、有利于全省经济发展的,有关地区和部门要积极予以支持。集团组建后,继续享受国家和省对文化艺术、新闻出版、广播影视、体育业原有的支持政策,同时享受国家和省支持企业集团发展的优惠政策。
(三)鼓励社会各界发展文化产业。鼓励个人、企业、社会团体以多种形式创办国家政策许可的各种文化体育企业,收购、兼并文化体育单位,发展城乡文化产业,对其在规划建设、土地使用、税费政策、从业人员职称评定等方面与国有文化单位同等对待。建立公益性文化产品、服务招投标制度,鼓励社会各界平等参与文化产业竞争。
三、实施文化产业发展鼓励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