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发布日期:2011年11月21日,实施日期:2011年11月21日)宣布失效或废止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十五”期间进一步促进
我省机电产品出口若干意见的通知
(闽政文[2002]133号)
各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关于“十五”期间进一步促进我省机电产品出口的若干意见》已经省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本部门的实际情况抓紧组织实施。
福建省人民政府
二00二年四月十二日
关于“十五”期间进一步促进我省
机电产品出口的若干意见
“十五”期间,为进一步促进我省机电产品出口,加快外贸出口商品结构调整,培育新的出口增长点,根据国务院办公厅《
关于“十五”期间进一步促进机电产品出口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1]84号)精神,并结合我省实际,特提出如下意见。
一、奋斗目标
(一)“十五”期间我省机电产品出口的奋斗目标是:在提高机电产品的质量和效益、增强机电企业发展后劲和国际竞争力的基础上,年均增长速度达到13%左右,到2005年全省机电产品出口额达到79亿美元,占全省外贸出口的比重提高到42%左右。
二、继续实施以质取胜和科技兴贸战略,加快促进机电出口商品结构的调整
(二)鼓励机电产品出口企业增加科研投入。要集中力量扶持一批我省高新技术机电产品的研究开发项目,主要包括计算机及部件、中高档家电及电子元器件、船舶、高档电机、水泵及精密轴承等。对于这类产品的研究开发和科技攻关项目,积极争取列入国家支持高新技术机电产品研究开发项目,并争取获得中央外贸发展基金的支持。
(三)加大运用高新技术和先进适用技术改造传统产业的力度,努力提高技术密集、附加值高的机电产品出口比重。要认真贯彻执行《福建省“十五”期间应用信息技术改造传统产业实施意见》(闽政[2001]49号文),以信息化带动工业化。省经贸委、省科技厅要加大对高技术含量、高附加值机电出口产品科研开发项目的支持力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