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停止执行2000年底以前省人民政府及
省人民政府办公厅颁发的部分行政措施的通知
(闽政[2002]22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为建立健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新形势的需要,福建省人民政府对2000年底以前省人民政府及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为贯彻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措施而颁发的现行有效的行政措施进行了清理。经过清理,省人民政府决定对主要内容已被新的法律、法规、规章所代替的;适用期已过或者调整对象已经消失,实际上已不再适用的;主要内容与新的法律、法规或者已经修改的法律、法规、党和国家新的方针政策或者已经调整的方针政策不相适应的省人民政府及省人民政府办公厅颁发的行政措施39件(目录见附件)予以停止执行。
附件:停止执行的省人民政府及省人民政府办公厅颁发的部分行政措施目录(39件)
福建省人民政府
二00二年五月十四日
附件: 停止执行的省人民政府及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颁发的部分行政措施目录(39件)
一、主要内容已被新的法律、法规、规章所代替的(共3件)
(一)关于转发《外籍人员进出境免验范围的规定》的通知(闽政办[1984]97号)
(二)关于转发对外经济贸易部《关于在国外和港澳地区举办非贸易性合资经营企业审批权限和原则的通知》的通知(闽政办[1984]115号)
(三)关于转发《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条例实施细则》的通知(闽政办[1984]117号)
二、适用期已过或者调整对象已经消失,实际上已不再适用的(共21件)
(四)认真贯彻《
国务院关于加强对社会集团购买力控制管理工作的通知》的通知(闽革[1979]20号)
(五)关于贯彻国务院国发[1979]102号文件的通知(闽革[1979]36号)
(六)关于贯彻《
中华人民共和国优质产品奖励条例》的通知(闽革[1979]55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