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组织领导。
7.其它需说明事项。
(二)专项资金申请报告内容包括:基本状况、所需资金规模、本地投入情况、本级财力情况、申报依据、申请补助额。
中央财政支农专项资金,按规定标准格式申报。
第二十条 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评审。
(一)由立项单位组织评估小组或委托专门的项目评审机构对上报项目进行可行性评估论证。
(二)评估论证内容,包括技术可行性、组织可行性、财务可行性、社会可行性、生态可行性、经济可行性。
(三)项目评估小组或评审机构对项目方案进行全面的评估论证和实地考察后,向立项单位出具评审报告。
第二十一条 项目审批。项目申报单位根据评审报告所提意见,修改项目方案,形成最终可行性研究报告并制定具体实施方案,报立项单位;财政部门和主管部门依据项目评审报告,择优选项,在规定的权限范围内,下达立项批复文件,正式确立项目。
项目批复文件应明确财政支农专项资金补助额、到位期限、支持环节及补助项目明细支出预算。
第五章 资金分配
第二十二条 财政支农专项资金分配坚持择优选项、追求效率的原则。按项目管理的支农专项资金,严格按立项程序落实项目;按非项目管理的支农专项资金,要有科学合理的测算分配方案。安排项目在符合增加农民收入、农业结构调整、农业产业化发展和增强农业综合生产能力的前提下,区分轻重缓急,按效率原则相对集中资金,缩短项目建设时间,扶持重点项目尽快产生效益。
第二十三条 资金安排。
(一)按项目管理的财政支农专项资金,主管部门将项目计划和资金分配方案送同级财政部门,并附项目立项批复、相关依据及情况说明;部门本级使用的专项资金需提供项目详细支出预算和政策依据。
(二)按非项目管理的财政支农专项资金,主管部门根据下级单位资金申报报告,依据相关办法,综合考虑各项因素后,拟定资金测算分配意见商同级财政部门后,将资金分配方案送财政部门。
第二十四条 资金下达。财政部门根据主管部门报送的项目计划及资金分配方案,依法审核后,分批下达预算。主管部门依据财政部门下达的预算文件,同步下达项目计划和事业计划,并同时抄送财政部门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