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云南省财政支农
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云政发[2002]57号)
各州、市、县人民政府,各地区行政公署,省直各委、办、厅、局:
现将《云南省财政支农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云南省人民政府
二00二年四月十六日
云南省财政支农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财政支农专项资金的管理,明确各方责任,增强资金分配、使用的科学性和公正性,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
财政部《财政农业专项资金管理规则》,结合云南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财政支农专项资金是指各级政府预算内安排的支援农业、农村生产支出和农林水气等部门用于事业发展项目的各种专项资金。
第三条 财政支农专项资金管理是指对财政支农专项资金设立、分配、使用和项目周期(包括立项、实施、反馈、检查、验收等)中资金运行所进行的计划、控制和监督。
第四条 财政支农专项资金按现行财政体制,在政府领导下分别由各级财政部门管理。
第五条 财政支农专项资金管理坚持依法设立、确保重点,优化结构、适当集中,公开公正、择优选项,突出效益、专款专用的原则。
第二章 资金设立
第六条 财政支农专项资金的设立应符合国家有关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的方针政策,符合市场经济体制和公共财政原则,符合世贸组织规则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有明确的政策依据;有具体的目标、资金用途、支持对象、支持范围和起止时间。
第七条 财政支农专项资金按照优化结构、确保重点的原则安排分项预算规模。按照全省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总体规划、产业结构调整部署,优先保障上级专款配套以及法律法规规定和同级党委、政府确定的农业发展项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