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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重点扶持贫困村建设工作的意见

  (一)计划管理。
  1.各地、州、市、县重点村建设项目年度实施计划要根据省下达的年度计划及投资规模进行安排。
  2.重点村项目年度实施计划实行“上下结合”的办法,由省扶贫办会同省财政厅根据当年省财政预算情况编制年度计划和投资规模,联合报经省政府审定同意后下达各地。各县根据省下达的计划以及核定的重点村个数,严格按照项目建设内容编制年度项目实施计划,报地(州、市)财政、扶贫部门审核汇总,并统一由地(州、市)财政、扶贫部门联报省财政厅、省扶贫办批准后执行。预算资金由省财政厅另文下达。
  3.重点村建设项目计划下达后,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调整和变更。因特殊原因确需调整的,必须逐级上报,履行审批手续。
  (二)项目管理。
  1.重点村工程项目实行招标制。按照有关工程项目招标管理办法,投标单位或投标人中标后,项目执行单位必须与中标单位或承包人签订工程承包合同。施工单位或承包人严格按照设计方案和施工标准,规范施工,确保工程质量。
  2.产业开发项目采取与小额信贷相结合的办法实施,严格按照《云南省小额信贷扶贫管理办法》中的有关规定,采取多种方式,积极扶持发展。
  3.重点村建设项目实行竣工验收制度。项目建成后,由省扶贫办组织或委托地(州、市)、县扶贫办进行竣工验收,由验收人员签字负责。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项目执行单位要制定项目后续管理办法,使建设项目长期发挥效益。
  4.加强建设项目档案管理工作。从项目的选择、确定、实施到竣工验收各个环节的文件资料,要收集、整理、归档。
  (三)资金管理。
  1.财政扶贫资金主要用于基本农田和水、电、路等基础设施建设、产业开发、技术培训等方面,对社会性事业建设项目要严格把关,严禁将财政资金用于新建楼、堂、馆、所等基本建设项目,一经发现要严肃查处。扶贫贴息贷款主要用于能增加农户收入的种、养、加等项目,使用按贷款程序办理。
  2.财政扶贫资金要按照《云南省财政扶贫资金管理办法》中的有关规定执行,实行专户储存、专人管理、专款专用。
  3.财政扶贫资金实行预拨款报帐制度。项目批准后,预拨30%的资金作为项目实施或物资采购的启动资金。由县级财政部门按项目建设进度、质量进行提款报帐。
  六、重点村建设的检查与监督
  (一)各级扶贫部门要定期或不定期对建设项目进行检查,分阶段对建设项目进行总结。
  (二)各级扶贫部门要积极配合财政、审计、监察部门加强对重点村建设项目的审计、稽查工作,尤其是加强对财政资金投入的建设项目的审计工作,坚决杜绝挤占、挪用财政扶贫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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