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重点扶持
贫困村建设工作的意见
(云政发[2002]51号)
各州、市、县人民政府,各地区行政公署,省直各委、办、厅、局:
根据《中国农村扶贫开发纲要(2001-2010年)》和《云南省农村扶贫开发纲要(2001-2010年)》的要求,为进一步推动我省新时期扶贫工作,省委、省政府决定2001年至2010年在全省范围内实施4000个重点扶持贫困村(以下简称重点村)扶贫综合开发规划,进一步加强贫困地区的基础设施建设,改善贫困群众的生产生活条件,提高贫困人口的科技文化素质,从根本上增强贫困地区自我积累、自我发展的能力。为认真做好重点村的建设工作,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原则
(一)重点村建设的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江泽民同志“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开发式扶贫的方针,以解决温饱、巩固温饱为中心,以增加农民收入为出发点,以自然环境条件恶劣的特困地区、少数民族地区、革命老区、边境地区为工作重点,以基础设施建设为突破口,不断改善农民的生产生活条件,逐步实现贫困地区经济社会和生态环境的可持续发展。
(二)重点村建设的原则。
1.目标瞄准原则。围绕解决温饱和巩固温饱这一目标,帮助贫困人口增加收入,进一步改善生产生活条件,巩固扶贫成果。
2.广泛参与原则。从重点村到贫困户的选择和确定,从项目的选择到实施的全过程,都要体现县、乡有关部门、科技人员和农户的参与。
3.综合设计原则。坚持综合开发,以改善贫困人口生产生活条件的基础设施建设为重点,兼顾其它。
4.因地制宜原则。项目建设要与当地实际相结合,缺什么补什么,把资金用在最急需的地方。
5.可持续发展原则。村级规划要与资源保护、生态环境建设相结合;要与计划生育、控制人口数量、提高人口质量相结合,在改善环境、增加收入的同时,实现规划区域内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
二、组织机构及职责
(一)重点村建设实行分级管理、分级负责的目标管理责任制,各地、州、市、县政府(行署)是重点村建设的责任人,全面负责各级村级规划的制定和组织实施工作。
(二)省扶贫办在各地、州、市上报的村级规划的基础上,负责汇总编制全省重点村建设的总体规划,报经省政府同意后,按要求上报国家有关部门。同时要加强对项目建设的检查、指导和督促,根据实际需要组织有关培训等工作。
(三)各地、州、市政府(行署)负责审批县级重点村建设规划,并在汇总县级规划的基础上,组织编制全区重点村建设规划上报省政府备案,同时抄送省扶贫办。各地、州、市扶贫部门负责重点村年度实施计划上报,检查、指导、督促建设项目的实施,扶贫资金的使用和项目统计监测等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