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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人民政府印发《广州市人民政府新闻工作管理规定》的通知

广州市人民政府印发
 《广州市人民政府新闻工作管理规定》的通知
 (穗府〔2002〕19号)


各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各单位:
  现将《广州市人民政府新闻工作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同时,停止执行以下6份以市政府办公厅名义下发的关于新闻工作管理的规范性文件:
  一、《印发〈广州市人民政府召开新闻发布会的若干规定〉的通知》(穗府办〔1992〕7号);
  二、《关于加强新闻发布会管理的补充规定》(穗府办〔1993〕60号);
  三、《印发〈广州市举办新闻发布会登记暂行办法〉的通知》(穗府办〔1993〕81号);
  四、《转发省府办公厅关于加强政务新闻发布管理的通知》(穗府办〔1996〕37号);
  五、《转发国办加强对国家重大经济信息发布管理的通知》(穗府办〔1998〕59号);
  六、《印发<市政府重要政务活动和会议新闻报道工作规范(暂行)>的通知》(穗府办〔2001〕3号)。

                      广州市人民政府 
                   二00二年六月二十四日

            广州市人民政府新闻工作管理规定

  一、为进一步加强政府新闻工作的管理,促进政府新闻工作的制度化、程序化和规范化,维护政府新闻工作的严肃性和权威性,制订本规定。
  二、本规定所称政府新闻工作是指本市政府及其工作部门以及承担一定行政职能的组织,通过媒体进行政务新闻报道的活动。
  三、本规定由市政府办公厅负责组织实施,日常工作由市政府办公厅新闻信息处负责办理。
  四、新闻发言人。
  (一)新闻发言人选定。
  1.市政府新闻发言人一般由市政府秘书长或受秘书长委托有关人员担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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