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商品房销售企业,应于2002年8月20日前,先就符合规定条件的全部积压空置商品房,向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如实填报《积压空置商品住房情况申报表》或《积压空置商业用房、写字楼情况申报表》。凡未照章填报者,不得享受免征营业税政策。
符合规定免税条件的“积压空置商品房”销售企业,应按照税收管理体制规定,照章填报所附《积压空置商品住房营业税免税申请书》或《积压空置商业用房、写字楼销售业务营业税免税申请书》,经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后执行。
十一、上述申请免征营业税业务,原则上应经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年终一次性审核办理。因营业税征管工作需要,年终一次性审核办理确有实际困难的,可经主管地方税务机关采取在每一会计年度内分次预核审处,年终终审核定结案办法。
凡申请人申请免税额在一个会计年度内累积超过200万元(含200万元)的,一律由各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初步审核后,报经北京市地方税务局批准执行。
十二、各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在市局允许权限内批准执行的上述免税情况,应随营业税统计报告制度程序,逐期上报市局备案。备案表为《销售空置商品房免征营业税统计表(200万元以下)》。(附后)。
十三、填报《销售积压空置商品房明细表》计算机表格录入要求
凡申请办理销售积压空置商品房免税单位,请在北京市地方税务局网站(网址为:http://www.tax861.gov.cn)营业税管理处网页中的“表格下载专区”下载所需填报表格和录入说明,按填表说明进行计算机录入,以软盘形式报送主管地方税务机关,经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审核后,对申请人申请免税额在一个会计年度内累计超过200万元(含200万元)的上报市局。填报《销售积压空置商品房明细表》计算机表格录入说明附后。
附件:1、《北京市商品房销售许可证》、《北京市商品房外销许可证》、《北京市商品房外销预售许可证》(略)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积压空置房免征营业税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函〔2001〕435号)(略)
3、《积压空置商品住房情况申报表》(略)
4、《积压空置商业用房、写字楼情况申报表》(略)
5、《积压空置商品住房营业税免税申请书》(略)
6、《积压空置商业用房、写字楼销售业务营业税免税申请书》(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