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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北京市房地产市场营业税优惠政策执行管理工作的通知
*注:本篇法规中的“第一、二、三、七、八、十条”已被《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第一批已清理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发布日期:2007年11月21日 实施日期:2007年11月21日)废止
*注:本篇法规中的“第五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附件1、2、3、4、5、6、7、9、10”已被: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和部分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发布日期:2011年9月26日,实施日期:2011年9月26日)废止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北京市
 房地产市场营业税优惠政策执行管理工作的通知
 (京地税营〔2002〕311号)


各区、县地方税务局,各分局:
  为了配合国家住房制度改革,加快消化积压空置商品房,积极防范金融风险,有效推动北京市环境改造工程与房地产市场的健康发展,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房地产市场若干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字[1999]210号)、《关于对消化空置商品房有关税费政策的通知》(财税[2001]44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积压空置房免征营业税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函[2001]435号)和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房地产市场税收政策的通知》(京财税[1999]1201号)、《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消化空置商品房有关税费政策的通知》(京财税[2001]1511号)精神,现就进一步加强北京市房地产市场营业税优惠政策执行管理问题通知如下,请依照执行。
  一、别墅、渡假村等高消费性商品房,暂依照《北京市商品房销售许可证》、《北京市商品房外销许可证》或《北京市商品房外销预售许可证》中注明的“用途”确定。(式样附后)
  二、自2001年1月1日起,对上述高消费性商品房销售行为,应照章征收营业税。
除上述高消费性商品房标准以外的其他个人住宅或积压空置商品住房(以下简称普通住宅或普通商品住房)销售行为,可以享受规定的营业税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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