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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劳动合同管理办法[失效]

  第十四条 劳动合同期满,当事人一方提出,经与对方协商一致,可以续订劳动合同。续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于劳动合同期满前与劳动者办理有关手续。续订劳动合同时可以维持原劳动合同的条款,也可以协商变更原劳动合同的条款。
  劳动合同期满后,因用人单位的原因未办理终止或者续订劳动合同手续而形成事实劳动关系的,视为续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当及时与劳动者协商合同期限,办理续订劳动合同手续。
  第十五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订立劳动合同时,不得向劳动者收取定金、保证金、抵押金等费用。
  第十六条 用人单位不得招用与其他单位尚未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
  第十七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后,应在劳动合同签订之日起十五日内到用人单位所在地县级以上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办理用工备案手续。
  第十八条 各级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提供劳动合同鉴证服务。
  第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
  (一)有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期限届满的;
  (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劳动合同当事人约定的终止条件出现的;
  (三)以完成一定的工作为期限的劳动合同,劳动合同当事人约定的工作任务完成的;
  (四)用人单位依法宣告破产、注销或者被撤销的;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或者劳动合同当事人约定的其他终止条件出现的。
  第二十条 劳动合同当事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规定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第二十一条 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当于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之日起七日内为劳动者出具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
  第二十二条 由于劳动合同当事人一方的过错,造成劳动合同不能履行或者不能完全履行的,有过错的一方应当承担违约责任。由于当事人双方过错造成劳动合同不能履行或者不能完全履行的,应当由双方各自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第二十三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对劳动者造成损害的,按照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规定的标准支付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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