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河北省劳动合同管理办法[失效]

  (一)劳动合同期限;
  (二)工作内容;
  (三)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
  (四)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五)劳动报酬;
  (六)社会保险;
  (七)劳动纪律;
  (八)劳动合同终止的条件;
  (九)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
  第八条 劳动合同除应当具备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条款外,经当事人协商一致,还可以订立下列条款:
  (一)试用期;
  (二)保守用人单位商业秘密;
  (三)福利待遇和单位补充保险;
  (四)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
  第九条 劳动合同的期限分为有固定期限、无固定期限和以完成一定的工作为期限。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订立任何一种期限的劳动合同。
  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连续工作十年以上,当事人同意续签劳动合同的,如果劳动者提出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
  第十条 订立有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应当约定终止履行的时间;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经当事人协商一致,应当约定终止条件;订立以完成一定的工作为期限的劳动合同,终止时间为双方约定的工作任务完成的时间。
  第十一条 劳动合同约定试用期的,按照下列规定执行:
  (一)劳动合同期限为六个月以下的,试用期不得超过十五日;
  (二)劳动合同期限为六个月以上三年以下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
  (三)劳动合同期限为三年以上十年以下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三个月;
  (四)劳动合同期限为十年以上的,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
  第十二条 劳动合同可以约定生效时间。没有约定生效时间的,劳动合同当事人的签字日期为劳动合同的生效时间。当事人签字日期不一致的,以最后一方签字的时间为劳动合同的生效时间。
  劳动合同的截止时间,为劳动合同期限最后一天劳动者完成当天工作的时间。
  第十三条 劳动合同履行过程中,经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采取书面形式。劳动合同变更后,未变更的部分仍然有效。


第 [1] [2] [3] 页 共[4]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