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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劳动合同管理办法[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河北省人民政府废止和宣布失效29件省政府规章目录(发布日期:2010年11月30日,实施日期:2010年11月30日)废止和宣布失效

河北省人民政府令
 ([2002]第8号)


  《河北省劳动合同管理办法》已经2002年5月13日省政府第53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2年7月1日起施行。

                      省长 钮茂生
                     2002年6月12日

            河北省劳动合同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订立和履行劳动合同的行为,维护劳动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河北省劳动力市场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企业、民办非企业和个体经济组织(以下统称用人单位)。
  第三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规定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
  第四条 订立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公正、协商一致的原则,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
  第五条 县级以上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劳动合同的管理工作。
  第六条 劳动关系双方订立劳动合同,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由用人单位提供劳动合同文本草案,经双方协商一致,由用人单位制作劳动合同书。劳动合同书一式两份,由用人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其书面委托的代理人和劳动者本人分别签字,用人单位加盖印章,注明签订日期。劳动合同签订后,双方当事人各执一份。
  第七条 劳动合同应当具备下列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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