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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城市夜景灯饰管理办法

  2.春节、国庆节的启闭时间是:在法定节日前1日至节日完毕当日,每晚按(一)项的规定开启并延长2小时。
  国家及本市重大活动需启闭城市夜景灯饰的,按市市政行政主管部门的通知执行。
  本条规定时间以前或以后仍需开启的,由业主自行决定。
  第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区市政(灯饰)行政主管部门或其依法委托的监察执法队伍按以下
规定处理:
  (一)按照本办法第七条规定应当建设城市夜景灯饰而没有建设的,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由市政(灯饰)行政主管
部门组织建设,其所需费用由业主承担,并可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违反城市夜景灯饰建设“三同时制度”,其夜景灯饰设施没有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竣工验收、同时投入使用的,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依照本办法规定应当建设城市夜景灯饰的建设项目,擅自改变、移动或拆除城市夜景灯饰设施的,责令恢复原状,处
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城市夜景灯饰不按规定启闭的,责令改正;逾期仍不改正的,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00
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本办法其他规定的,由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处理。
  第二十条 阻碍市政(灯饰)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执行公务,盗窃、故意损坏城市夜景灯饰设施的,由有关部门依法处理。
  第二十一条 市政(灯饰)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不作为,以及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
根据情节轻重,由所在单位或者上一级主管部门予以行政处分;
  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二条 当事人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或者不起诉又不履行的,由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部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二十三条 各级政府和相关部门应当积极支持城市夜景灯饰规划、建设和管理工作,对在城市夜景灯饰规划、建设和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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