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继续施行和修改部分政府规章的决定(发布日期:2012年2月8日,实施日期:2012年2月8日)修改重庆市人民政府令
(第136号)
《重庆市城市夜景灯饰管理办法》已经2002年6月3日市人民政府第11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2年9月1日起施行。
二○○二年七月七日
重庆市城市夜景灯饰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夜景灯饰的规划、建设和管理,美化城市夜景,改善城市环境,根据《
重庆市城市容貌管理条例》和国
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重庆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渝中区、江北区、沙坪坝区、南岸区、九龙坡区、大渡口区、北碚区、巴南区、渝北区(以下简称主城区)城
市夜景灯饰的规划、建设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城市夜景灯饰是指为亮化、美化城市夜景而设置的装饰性灯饰。
第四条 市政(灯饰)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城市夜景灯饰管理工作。
财政、规划、建设、电力、房管、工商、园林、公安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配合市政(灯饰)行政主管部门做好城市夜景灯
饰的管理工作。
第五条 城市夜景灯饰的规划、建设和管理应当遵循统一规划、突出重点、分级实施、社会参与的原则。
第六条 鼓励一切单位和个人积极安装夜景灯饰,加强夜景灯饰的科学技术研究,推广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不断提高
城市夜景灯饰的建设和管理水平。
第七条 以下地区或建(构)筑物应当设置城市夜景灯饰:
(一)城市桥梁、港口、码头、机场、广场、公园、街心花园和其他公共场所;
(二)城市主干道两旁的建(构)筑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