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人民政府令
(第82号)
《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
陕西省公路检查站管理暂行办法)的决定》已经省政府2002年第1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实施。
省长:程安东
2002年4月25日
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
《
陕西省公路检查站管理暂行办法》的决定
省人民政府决定,对《
陕西省公路检查站管理暂行办法》作如下修改:
一、第二条第二款修改为:“公路检查站是指在公路上设置的检查站、收费站、征费稽查站、木材检查站。”。
二、第三条修改为:“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各类公路上设置检查站,必须报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各市。县、区、乡、镇人民政府及一切机关、社会团体、部队、企事业单位及其他组织,均无权批准在公路上设置任何检查站。”。
三、第五条修改为:“公路检查站由省人民政府业务主管部门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实行统一归口管理。
在公路上设置通行费收费站,必须按照国家规定的收费办法,由省交通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管理公路车辆通行费的征收工作,发给统一制定的收费许可证标牌。未经许可,不得设站收费。”。
四、第六条修改为:“公路检查站的设置,实行申报、审批制度。凡是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确需在公路上设置检查站的,应由省人民政府业务部门或设区市人民政府提出申请,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公安机关为检查、堵截、抓捕犯罪嫌疑人,经设区市以上人民政府公安行政部门批准,可以在公路上设立临时检查站卡,任务完成后立即撤除。”。
五、第九条改为第八条,修改为:“除经批准依法设置的公路检查站,人民警察在公路上依法进行巡逻值勤。疏导交通、纠正违章,农机管理部门的执法人员依法在国道、省道以外的道路上持证对农机车辆进行安全检查外,其他任何单位、组织和个人不得在公路上设置任何形式的检查站、收费站,也不得在公路上拦截车辆进行检查、罚款、收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