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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省直机关和享受公费医疗事业单位离休干部医疗保障试行方案

  2.住院就医管理。离休干部住院实行定点就医管理。离休干部可在上述综合医院自主选择一所医院作为自己住院医疗定点医院。为保证其健康档案的建立以及有关疾病的系统治疗和观察,定点医院确定之后原则上不做调整。
  3.离休干部住院,因病情需要转院时,由定点医院确定转诊医院。患有相应的专科疾病,由定点医院负责转诊,可以转往省肿瘤医院、沈阳市传染病院、省精神病医院和市级以上结核病医院或肛肠病医院。
  4.急诊急救病人不受定点医院的限制,需住院的要在住院后7个工作日内通知定点医院,办理审批手续。
  5.对恶性肿瘤、心脏介入治疗、脏器移植等大病患者,定点医院要提出具体的治疗意见,报省委保健办公室审核备案。
  (三)定点医院管理
  1.定点医院要加强对离休干部诊疗工作的领导和管理,制定相应的规章制度,要严格按照定点医疗的有关规定接待就诊对象,保证优质完成任务。
  2.定点医院要坚持医疗原则,规范医疗标准,保证服务质量。
  3.有条件的定点医院要建立离休干部接诊室或提供接诊、导诊服务,方便离休干部就医。
  4.定点医院要建立和完善会诊、转诊、保密和报告制度,及时提供良好治疗。
  5.定点医院要坚持因病施治,合理检查,合理用药,合理收费,不得乱检查,乱开药,乱收费。
  (四)离休干部所在单位的职责
  1,离休干部所在单位是老干部工作的第一责任人,是负责本单位离休干部医疗费管理的主体。
  2.离休干部所在单位必须对本单位离休干部医疗费单独管理、独立核算、专款专用、严禁挪作他用。
  3.保证本单位离休干部医药费及时报销,保证不拖欠医院的医疗费。
  4.负责本单位离休干部医疗证办理、医疗费情况报表以及协助解决医疗过程中的相关问题。
  (五)省委保健办公室的职责
  1.省委保健办公室是负责省直机关事业单位离休干部医疗保健管理工作的职能部门。
  2.负责监督检查承担省直机关保健任务的定点医院的管理工作,保证为离休干部提供优质的医疗服务。
  3.负责监督检查省直各单位离休干部医疗费的管理和使用情况,保证离休干部医疗费不发生拖欠。
  4.做好医疗过程中单位、医院和患者之间的协调工作。
  四、开支范围
  医疗费支出在《辽宁省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辽宁省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管理实施办法》、《辽宁省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服务设施范围和支付标准管理实施办法》的范围内,按规定实报实销。
  五、经费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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