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省直机关和享受公费医疗
事业单位离休干部医疗保障试行方案
离休干部是党和国家的宝贵财富,是中国革命和社会主义事业的奠基人和创造者。在战争年代和社会主义建设时期,他们做出了很大的牺牲和贡献,没有他们艰苦卓绝、可歌可泣的艰苦奋斗,就没有我们今天取得的巨大成就。照顾好他们的晚年生活,特别是在医疗上为他们提供保障是各级党委、政府及有关部门义不容辞的政治责任。为更好地落实中共中央和国务院的离休干部政策,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中央组织部、国家经贸委、财政部、人事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卫生部关于落实离休干部离休费、医药费的意见〉的通知》(厅字[2000]61号)和《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中办厅字[2000]61号文件有关问题的通知》(辽委办发[2001]3号)中关于建立离休干部离休费、医药费保障机制和财政支持机制的要求,结合省直机关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和原则
按照“保证需要、方便就医、杜绝浪费、加强管理”的原则,通过建立和完善离休干部医药费保障机制和财政支持机制,保证离休干部看病就医和医药费及时、合理支出,加强对离休干部医疗工作的管理,提高医疗服务水平,减少医疗资源的浪费,确保离休干部的医药费按规定实报实销,不发生拖欠。
二、适应范围
省直机关和享受公费医疗的事业单位的离休干部;转制为企业并在转制前离休的原机关和享受公费医疗的事业单位离休干部。
非驻沈省直单位离休干部的医疗管理工作,实行属地管理。
三、医疗管理
在“保证需要、方便就医、杜绝浪费、加强管理”的基础上,实行定点医疗管理。
(一)定点医院
综合医院:医大一院、医大二院、省金秋医院、省人民医院(不承担干诊)、辽宁中医附属一院、辽宁中医附属二院。
专科医院:医大口腔医院、省肿瘤医院、沈阳市传染病院。
(二)定点管理
离休干部持省委保健办公室发放的干诊证(优诊证)以及医疗手册到定点医院就诊。
1.门诊就医管理。离休干部可在上述所有定点医院门诊就医。此外,还可在离休干部居住地附近由所在单位指定一所医院门诊就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