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辽宁省驻沈省直企业离休干部医疗费统筹试行办法

  五、省直企业离休干部医疗统筹基金纳入财政专户管理,实行单独核算,专款专用,严禁挤占挪用,不得用于平衡财政预算。当年的离休干部医疗统筹基金出现结余的,可结转到下年使用;如因特殊情况发生超支,经财政、劳动保障、卫生、老干部等部门审核认定后,超支部分由省财政予以补足。
  六、省直企业离休干部实行定点就医。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负责省直企业离休千部定点医疗机构的资格审查,省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负责与定点医疗机构签订有关协议。离休千部定点医疗机构的资格条件审查和管理,参照省直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的有关规定执行。
  七、省直企业离休干部凭《干部离休证》和专用医疗手册,在选定的定点医疗机构门诊就医;因病需住院时,凭《干部离休证》和专用医疗手册办理住院手续。参加统筹的离休干部用药、诊疗项目和服务设施的报销范围,按驻沈省直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医疗保险有关规定执行,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医疗费用,全部报销。
  八、定点医疗机构要努力提高对离休干部的医疗服务水平。要制定相应的规章制度,实行离休干部优诊制度,有条件的定点医疗机构要建立离休干部接诊室,并开展接(导)诊服务;要建立和完善会诊、转诊制度,要因病施治,合理检查,合理用药。定点医疗机构对离休干部的医疗费用结算要单独管理,处方和出院结算单要单独装订、保管,并接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省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等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和审核。
  九、省直企业离休干部在门诊发生的医疗费,按规定需自费的费用,由本人现金自付;符合报销的费用,由定点医疗机构凭离休干部签字的《驻沈省直企业离休干部门诊医疗费用清单》,每月与省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结算一次。
  十、省直企业须在本办法实施后,按规定到省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办理离休干部医疗统筹费缴费申报和登记,并按规定时限缴费,缴费单位的离休干部从单位缴费之月起,享受医疗费统筹待遇。
  省直企业参加医疗费统筹之前离休干部发生的医药费仍按原渠道解决。
  十一、本办法自2002年8月1日起执行。


第 [1] [2] 页 共[3]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