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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2002修正)

  在专门委员会会议上答复的,提质询案的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有权列席会议发表意见。专门委员会应将审议情况向主任会议提出报告。主任会议认为必要的时候,可以将答复质询案的情况报告印发常务委员会会议。
  质询案以书面答复的,应当由被质询机关的负责人签署,由主任会议印发会议或者印发提质询案的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
  第三十一条 提质询案的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对受质询机关的书面答复如果不满意,经主任会议决定,由受质询机关作再次答复。
  第三十二条 质询案在被质询机关未作出答复前,提质询案的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要求撤回的,经主任会议同意,该质询案即行终止。

第七章 发言与表决

  第三十三条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和列席人员参加常务委员会会议要围绕议题,作好准备,发言应当简短明确。
  第三十四条 交付常务委员会会议表决的议案,有修正案的,应先表决修正案。
  第三十五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表决,采用无记名投票、举手或者其它方式, 由全体组成人员的过半数通过。表决结果,由会议主持人当场宣布。
  表决人事任免案,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或者举手方式。补选本省出缺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六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通过和批准的地方性法规、条例、决议、决定和会议情况,省级报纸、广播和电视应当及时报道。《青海日报》收到地方性法规、条例、决议和决定的正式文本后,一般应当于15日内登载。
  根据工作需要,常务委员会可以举行新闻发布会。
  第三十七条 常务委员会通过和批准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以及与法律、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相关的决议、决定,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和国务院备案,在《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上刊登。
  第三十八条 本规则自通过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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