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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2002修正)

  第八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根据需要,可以召开全体会议、分组会议和联组会议。
  第九条 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的时候,下列人员可以列席会议。
  (一)省人民政府、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负责人;
  (二)常务委员会副秘书长、省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组成人员、常务委员会办公厅、工作委员会负责人;
  (三)各自治州、西宁市、海东地区各县人大常务委员会主任或者副主任。
  经主任会议决定,可以邀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及其他有关负责人列席会议。
  第十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议案和工作报告时,有关部门的负责人必须到会,听取意见,回答询问。
  第十一条 常务委员会举行全体会议时,可根据会议议程设立旁听席。

第三章 议案的提出

  第十二条 主任会议可以提出属于常务委员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由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主任会议可以委托常务委员会办公厅、工作委员会代拟议案草案并作说明。
  省人民政府、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省人民代表大会各专门委员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五人以上联名,提出的属于常务委员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由主任会议决定提请常务委员会审议,或者先交由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审议,或者委托常务委员会办公厅、工作委员会研究,提出报告,再由主任会议决定是否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
  第十三条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省人民政府领导人员,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省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可以向常务委员会书面提出辞职,由主任会议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决定。
  第十四条 主任会议决定不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的议案,应当向提议案机关或提议案人说明,必要时向常务委员会会议报告。
  第十五条 向常务委员会提出议案,必须用书面形式,写明案由、案据和方案。地方立法的议案,应当附有说明、立法依据及相关资料。
  向常务委员会提出的人事任免案,提请任免的机关应当同时报送任免呈报表和任职考察材料;撤销职务的,由提请机关提交书面报告,并附调查结论等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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