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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实施《长江三峡工程建设移民条例》办法

  市人民政府应组织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制定消落区利用规划,报国务院三峡工程建设委员会备案。在不影响水库安全、防洪、发电和生态环境保护的前提下,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可优先安排给当地农村移民作季节性生产使用。
  第四十条 区、县(自治县、市)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加强移民计划生育管理,严格控制库区人口增长。
  在审查外迁移民资格时,计划生育、公安和移民行政部门应据实核对每户总人口,审查计划外生育情况,并在外迁移民迁入的同时移交移民计划生育档案。
  第四十一条 市和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应加强移民档案的管理,确保各类移民档案完整、准确和安全。
  各级档案行政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移民档案工作的组织实施和监督指导。与移民工作相关的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应做好收集、整理、建档、保管工作,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向同级综合档案馆移交。
  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以任何借口拒绝归档或将移民档案占为己有。
  第四十二条 市和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应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归口办理的原则,坚持教育疏导为主,严格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办事,及时妥善地做好移民信访工作。

第四章 移民资金使用的管理和监督

  第四十三条 移民资金必须专项用于移民项目和移民工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挤占、截留和挪用移民资金。
  第四十四条 移民资金实行统一计划、分级管理、专款专用,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和有关单位应在包干的限额内安排使用移民资金,并确保移民搬迁安置任务的按期完成。
  第四十五条 全市移民年度任务及项目投资计划,应以移民补偿投资切块包干方案和《三峡工程库区重庆市移民迁建进度及分年投资规划》为依据,由市移民行政部门负责编制,经市人民政府审定,报国务院三峡建设委员会移民行政部门审批。
  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移民行政部门负责本辖区年度移民任务及项目投资计划实施方案的编制,经本级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报市人民政府移民行政部门批准。
  经批准的年度移民任务及项目投资计划和实施方案,不得擅自调整;确需调整的,应当报原审批机关批准。
  第四十六条 年度移民任务及项目投资计划应确定库区各区、县(自治县、市)及有关单位的年度移民任务,落实相应的投资额度。
  第四十七条 移民资金的拨付必须按年度移民投资计划进行。移民行政部门应按计划、投资包干合同、工程进度及时向下级移民行政部门或迁建单位(施工单位)拨付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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