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重庆市实施《长江三峡工程建设移民条例》办法

  (三)经被搬迁户申请,实行货币安置。
  第二十四条 城镇迁建项目和专业设施复建项目应当在验收合格后的六个月内办理固定资产移交并完备移交手续。
  迁建城镇的各种市政设施和公用设施,由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负责组织新城建设管理委员会(指挥部)或移民行政部门移交给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或单位管理。
  由业主或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复建的各类专业设施工程,按国家规定程序直接转为固定资产管理。
  移民行政部门应对移交的各类移民工程项目与迁建业主单位或主管部门签订淹没迁建(复建)补偿销号合同。
  第二十五条 城镇迁建规划区内的占地移民生产安置费统一按三峡工程库区淹没线下农村移民生产安置补偿标准执行。占地移民生产安置费在迁建城镇基础设施费中列支。占地移民生产安置可实行一次性货币安置,也可就近调整土地,实行农业安置。
  第二十六条 淹没企业应通过改组、改制等方式,推进资产重组和结构调整。鼓励产品质量好、有市场、符合环保要求的企业通过接受对口支援、与名优企业合作、合资,实行组合搬迁。
  符合破产条件的淹没国有企业可以依法实施破产。各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妥善安排破产企业职工和离退休人员的基本生活,做好再就业和社会保险工作。
  第二十七条 淹没企业合并、分立等,应依法进行。由此导致移民补偿资金所有权发生变更的,由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审批。
  第二十八条 收购、兼并淹没迁建企业,被收购或兼并企业的资产评估总值应包含移民补偿额。
  不得利用收购、兼并、联营等手段骗取移民补偿资金。
  第二十九条 淹没企业或承担企业迁建任务的单位作为项目法人,应按照国家有关法规和产业政策,自行承担建设和生产经营风险,按时完成企业迁建任务。
  第三十条 淹没企业搬迁补偿资金实行包干使用。移民部门应按规定对项目法人的资金使用计划进行审查,按工程建设进度和其他渠道资金的到位情况拨付移民资金。其他渠道资金未到位,不得拨付移民资金。企业迁建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并安置好全部职工以后的包干节余资金,归企业所有。
  在未完成企业生产和生活迁建任务并形成相应生产能力前,任何部门和企业不得用移民补偿资金归还企业集资和各种贷款。
  补偿额度较小或部分淹没的企业,经区、县(自治县、市)移民行政部门批准,补偿资金可一次性拨付。
  第三十一条 公路、桥梁、港口、码头、水利工程、电力设施、电信线路、广播电视、水文航道等专项设施和文物古迹等受淹项目的资产所有者或资产授权管理单位实行复建项目法人负责制。


第 [1] [2] [3] [4] [5] [6] [7] [8] [9] 页 共[10]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