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一票否决权由县级以上综合治理委员会提出建议,报同级人民政府决定。
乡(镇)社会综合治理委员会对一票否决可以提出建议,经乡(镇)人民政府同意后,报县级人民政府决定。”
十二、第三章的章名修改为:“社会责任”。
十三、第十条修改为:“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根据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任务、要求,结合自身业务工作,各负其责,相互配合,切实做好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
十四、第十一条修改为:“各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司法行政机关和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应严格依法履行职责,充分发挥在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中的职能作用。
(一)依法打击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分子及其他各种危害社会治安的违法犯罪活动,妥善处置各种突发事件;
(二)及时处理公民控告、检举或者扭送的犯罪嫌疑人,并保护控告、检举、扭送人的安全;
(三)做好冶安防范工作,制定、落实各项治安管理措施,加强对旅店、公共娱乐场所、废品收购等行业的管理,检查指导各单位内部的安全保卫和群防群治工作;
(四)做好流动人口的管理服务工作,严格执行暂住人口管理和劳务用工管理制度,保障流动人口的合法权益,防范和打击违法犯罪分子;
(五)加强道路交通、车辆和行人管理,预防交通事故发生;
(六)结合办案注意发现治安隐患,及时向有关单位提出司法、检察建议,协助有关单位健全管理制度,完善防范机制;
(七)开展法制宣传教育;
(八)做好对劳改、劳教的检察工作,提高监管改造和劳动教养质量;
(九)做好对管制、剥夺政治权利、缓刑、保外就医、假释人员的监督、改造、考察工作。做好对刑满释放、解除劳教人员的回访、帮教工作;
(十)做好对违法犯罪未成年人的教育、感化、挽救工作;
(十一)协助有关部门疏导、调处各种民事纠纷,防止矛盾激化。”
十五、第十二条修改为:“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在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中的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上级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的工作部署;
(二)向公民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增强公民的遵纪守法意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