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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转发《重庆市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一)项目在主体工程开工之前必须完成各项施工准备工作,主要内容包括:
  1.施工用地的征地、拆迁;
  2.保证施工的水、电、通信、道路的畅通和场地平整等;
  3.修建必须的生产、生活临时建筑;
  4.组织招标设计和设备、物资的采购服务;
  5.组织建设监理和主体工程的招标投标,择优选定建设监理单位和施工承包队伍。
  (二)除经项目审批部门批准不适宜招标的特殊工程项目外,工程建设项目施工必须实行公开招标。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的招标投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有关规定执行。
  1.工程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必须进行招标:
  (1)勘察、设计单项合同估算价达到50万元以上的;
  (2)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以上的;国有资金投资项目或国家融资投资项目,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以上的;
  (3)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以上的;
  (4)监理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以上的;
  (5)单项合同估算价低于第(1)、(2)、(3)、(4)项规定的标准,但项目总投资在2000万元以上的。
  2.大中型项目和总投资在2000万元以上的小型项目,由项目法人自行组织招标的,应将项目招标文件(含评标标准和评标办法)、资质审查标准等材料报市计委和市水利局备案。其他项目由项目法人自行组织招标的,送区县(自治县、市)计划和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公开招标项目必须在国家或市规定的媒体上发布公告。
  3.建设项目施工招标应具备下列条件:
  (1)初步设计及概算已经批准;
  (2)建设项目已列入国家或地方的年度投资计划;
  (3)招标文件及标底的编制工作已完成;
  (4)已与设计单位签订适应施工进度的图纸交付合同或协议;
  (5)项目建设资金和主要建筑材料来源已经落实或已有明确安排,并能满足防洪安全度汛和合同工期进度要求;
  (6)涉及建设项目的永久征地、临时征地和移民搬迁的实施、安置工作已经落实或已有明确安排;
  (7)施工准备工作基本完成,具备主体工程现场施工的条件;
  (8)监理单位已经确定;
  (9)已在相应的水利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办理好监督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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