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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海洋与渔业局关于全省海域勘界工作意见的通知

  七、海域勘界的组织领导
  (一)成立江苏省海域勘界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由分管副省长任组长,省政府分管秘书长和省海洋与渔业局局长任副组长,由省民政厅、公安厅、财政厅、国土厅、水利厅、农林厅、海洋与渔业局、海事局、农业资源开发局、测绘局、档案局及省武警总队的负责同志共同组成。领导小组的主要职责是,贯彻执行国家关于海域勘界的方针、政策和法规,研究制定全省海域勘界工作的有关政策和配套措施;落实国务院下达的省际间海域勘界任务,组织部署县际海域勘界工作;协调处理勘界工作的重大问题,代表省人民政府对海域争议进行裁决;承担国家和省政府交办的其他有关海域勘界工作。
  (二)成立江苏省海域勘界领导小组办公室,具体负责全省海域勘界的日常工作。海域勘界领导小组办公室由省海洋与渔业局分管局长任主任,海域处处长任副主任,从省海洋与渔业局、国土厅、民政厅、农业资源开发局、测绘局、档案局等部门抽调人员集中办公。海域勘界办公室的主要职责是,贯彻执行国家关于海域勘界工作的有关规定,组织拟定海域勘界工作计划和实施方案,指导和协调海域勘界工作的实施,处理海域勘界工作中一般性政策、技术问题,审查(核)海域勘界成果,管理海域勘界经费,完成国家和省政府交办的其他有关工作。各相关市、县也应设立相应的工作机构。
  八、海域勘界的实施
  我省的海域勘界工作,参照国家海洋局正式下发的《海域勘界技术规程》、《海域勘界管理办法》和《县际间海域勘界工作指导意见》的规定,由涉界双方参加的联合勘界会议制定联合勘界实施方案,报省海域勘界领导小组审批后,由毗邻两市海域勘界领导小组负责实施。联合勘界会议由涉界双方海域勘界领导小组负责人及成员单位负责人参加,分别由涉界双方轮流召集。第一次联合勘界会议的牵头单位由上级海域勘界机构指定。联合勘界会议不能协商形成意见一致的实施方案的,由上级勘界机构听取双方意见后,组织涉界双方制定勘界实施方案并实施。必要时进行补充调查勘测,提出划界草案,经充分征求涉界双方的意见并协调一致后签定勘界协议书,办理报批手续。再协调不一致者,由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裁决。
  海域勘界工作中的调查以实际现状为主,以现有资料为主,辅之以必要的外业补充调查。对个别特殊岸段所进行的补充调查应尽量采用可行的新技术手段,以提高调查质量,加快调查进度,节省工作经费。
  九、海域行政区域界线的表述及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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