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海洋与
渔业局关于全省海域勘界工作意见的通知
(苏政办发[2002]72号)
各有关市、县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
省海洋与渔业局《关于全省海域勘界工作的意见》已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当地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二年七月四日
关于全省海域勘界工作的意见
(省海洋与渔业局 2002年5月)
海域行政区域界线是沿海各级政府行政管辖范围的重要标志,是国家实施有效海洋行政管理必不可少的依据。根据《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勘定省县两级海域行政区域界线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02〕12号),结合全省的实际情况,现对全省海域勘界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海域勘界工作的总体要求
全省海域勘界工作依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勘定省县两级海域行政区域界线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和国家海洋局海域勘界办公室有关海域勘界的规定,遵循“实事求是、顾全大局、互谅互让”的指导方针,采取平等协商、上级协调、政府裁定和分级负责、分批推进的工作方法,由省、市及涉界县联合勘定。
海域勘界的业务方法和要求,按照国家海洋局《
海域勘界技术规程》、《海域勘界管理办法》和《县际间海域勘界工作指导意见》的规定执行。
二、海域勘界工作的原则
(一)坚持顾全大局的原则。要从有利于沿海地区社会稳定和安定团结、有利于国家安全、有利于海洋资源开发利用和生态保护、有利于海洋经济可持续发展、有利于海域行政管理的高度出发,进行海域勘界工作。
(二)尊重历史、注重现实的原则。历史因素主要考虑新中国成立以来的社会沿革。现实因素应综合考虑20世纪80年代以来的实际管辖和经济开发等情况。
(三)继承性原则。对已明确划定具有法律效力的海域界线,视其为海域行政区域界线;对在解决海域纠纷及历史沿革中形成的各种“协议线”,可作为划定海域行政区域界线的依据;对已形成传统习惯的“习惯线”,可作为勘定海域界线的参考。
三、海域勘界的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