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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深圳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深圳市科技创新奖励办法的通知》(发布日期:2007年3月17日 实施日期:2007年3月17日)废止

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
 《深圳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的通知
 (2002年7月3日 深府〔2002〕123号)


  《深圳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奖励在推动我市科学技术进步活动中作出突出贡献的自然人、组织,调动广大科技工作者和经营管理者的积极性和创造性,鼓励创新,加速我市科学技术进步和促进经济建设与社会发展,根据《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国务院令第265号)和《广东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61号)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深圳市人民政府设立科学技术奖,分设以下三个奖项:
  (一)深圳市市长奖;
  (二)深圳市科学技术进步奖;
  (三)深圳市技术发明奖。
  第三条 市科学技术奖的推荐、评审和授奖,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不受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的干涉,以维护市科学技术奖的严肃性。
  第四条 市人民政府设立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其主要职责是:聘请专家组成深圳市科学技术奖评审委员会;审定科学技术奖评审委员会的评审结果;为我市科学技术奖励工作提供政策性意见和建议;研究、解决我市科学技术奖评审工作中出现的其他重大问题。
  第五条 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组成人选由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奖励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
  第六条 市科学技术奖评审委员会依照本办法的规定,负责市科学技术奖的评审工作。市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和评审委员会的日常工作由市科学技术行政主管部门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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