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北京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公布第二批废止和不再执行的规范性文件的通知》(发布日期:2003年12月15日 实施日期:2003年12月1日)废止北京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
关于规范商品房预售登记备案的通知
(京国土房管市一[2002]380号)
各区县国土房管局、市房地产交易所:
为规范商品房预售合同登记备案行为,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自本通知施行之日起,商品房预售登记备案由预售人、预购人双方共同办理改为由预售人单方办理。
二、预售商品房,预售人应当在签约之日起30日内持商品房预售合同向市或区(县)国土房管局办理商品房预售登记备案手续。
三、预售人办理商品房预售登记备案手续应提交下列材料:
1.商品房预售登记备案表(一式三份);
2.预售人的委托书、受委托人的身份证明;
3.商品房预售合同;
4.预购人为个人的,提交身份证件的复印件;外省、市个人还须提交工作居留证或在交易中心购房证明和暂住证复印件;台湾同胞购买内销房还须提交市台办批准文件的复印件。预购人为单位的,提交营业执照(注册证书)以及单位权力机构同意购房文件的复印件。
四、预售人材料齐备的,市或区(县)国土房管局收到一个商品房项目商品房预售合同10件以下的当即办理完成登记备案手续,一个商品房项目商品房预售合同10件以上、30件以下的3个工作日办理完成登记备案手续,一个商品房项目商品房预售合同30件以上的5个工作日办理完成登记备案手续。
市或区(县)国土房管局办理登记备案手续时,应当在商品房预售登记备案表上加盖商品房预售登记备案章,留存一份商品房预售登记备案表、预售人的委托书和受委托人的身份证件的复印件、预购人身份证件的复印件、单位的营业执照(注册证书)以及单位权力机构同意购房文件的复印件。商品房预售合同上不加盖商品房预售登记备案章,市或区(县)国土房管局不再留存商品房预售合同,另两份商品房预售登记备案表分别由预售人、预购人留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