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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武汉市禁毒条例》的决定(2002)

武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三十四号)


  武汉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通过的《武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武汉市禁毒条例>的决定》,已经湖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批准,现予公布,自2002年6月26日起施行。

                  武汉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02年6月6日

          武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于修改《武汉市禁毒条例》的决定
  (2002年4月29日武汉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通过,2002年5月31日湖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批准)

  武汉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决定对《武汉市禁毒条例》作如下修改:
  一、删去第二条,将第三条修改为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禁毒工作的范围是:
  “(一)对鸦片、海洛因、甲基苯丙胺(冰毒)、吗啡、大麻、可卡因以及国家规定管制的MDMA(摇头丸)、氯胺酮(K粉)等其他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查禁和监督管理;
  “(二)对纳入国家管制范围的易制毒化学品的监督管理;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与禁毒相关的其他工作。”
  二、将第四条修改为第三条:“禁毒工作坚持禁吸、禁贩、禁种、禁制并举,堵源截流,严格执法,标本兼治的方针,实行专门机关与群众相结合,查缉与防范相结合,惩罚与教育相结合。”
  三、将第六条第二款中的“医药”改为“药监”;在“民政”之后增加“教育、文化、经贸、农业”。第六条改作第五条。
  四、将第七条修改为第六条:“市人民政府应当保障和改善禁毒工作条件。禁毒工作所需经费由各级人民政府列入财政预算,专款专用。”
  五、将第八条修改为第七条:“对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和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等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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