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技三项费用不得挪作他用。
第十条 对国家和省认定的重点新产品研究项目,可以根据财政状况给予适当补助。
第十一条 政府鼓励建立企业技术中心。省级企业技术中心的认定、考核办法及鼓励措施,由省经济综合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另行制定。
第十二条 政府鼓励企业增加技术开发投入,实际发生的技术开发费可在管理费中据实列支;年增长幅度在10%以上的,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50%抵扣应税所得额。企业技术转让所得,年净收入在30万元以下的,按照国家规定免征所得税。
第十三条 经省经济综合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认定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外的高新技术企业,应视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的高新技术企业,享受同等待遇。
第十四条 企业拥有技术进步决策权,技术进步工作由法定代表人全面负责。
企业技术水平状况应当作为考核国有企业法定代表人业绩的主要依据之一。
第十五条 企业应当建立引进专业技术人才的机制,建立健全与企业发展相适应的专业技术队伍。为专业技术人员知识更新提供必要条件,提高有贡献专业技术人员的待遇。
第十六条 企业应当建立健全技术秘密保护制度,保护本单位的技术秘密。任何人不得泄露企业的技术秘密,侵犯企业的合法权益。
第十七条 企业应当充分利用社会科技力量,与高等院校、科研院所联合,攻克技术难关,加速科技成果转化。
科技成果转让,可采用买断、技术入股、销售额提成等办法。
第十八条 省、市人民政府设立企业技术进步奖,奖励在企业技术进步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
群众性技术革新、技术改进和合理化建议活动,按照国务院《合理化建议和技术改进活动奖励条例》的规定给予奖励。
第十九条 违反本规定第九条,将科技三项费用挪作他用的,由财政、审计部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实施处罚;对其负责人和直接责任者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