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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财政厅等部门关于建立和完善离休干部离休费、医药费财政支持机制的意见

辽宁省财政厅等部门关于建立和完善
 离休干部离休费、医药费财政支持机制的意见


  按照《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中央组织部、国家经贸委、财政部、人事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卫生部关于落实离休干部离休费、医药费的意见>的通知》(厅字〔2000〕61号)、《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中办厅字〔2000〕61号文件有关问题的通知》(辽委办发〔2001〕3号)有关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现就建立和完善全省离休干部离休费、医药费保障机制,落实财政支持机制等问题制定如下指导意见:
  一、各地区和有关部门要按照“单位尽责,社会统筹,财政支持,加强管理”的原则,建立和完善离休干部离休费、医药费保障机制和财政支持机制。采取特殊政策、特殊办法,确保离休干部的离休费按时足额发放,医药费按规定实报实销。
  二、各级财政部门要按照“一要吃饭,二要建设”的原则,努力调整财政支出结构,合理安排资金,确保离休干部“两费”保障机制的正常运行。各级财政部门要在年初对建立财政支持机制所需资金进行认真测算,并把所需资金足额列入同级财政预算,确保离休干部“两费”保障机制的正常运行。对确有困难的地区,上级财政部门要帮助解决,特别是市级财政部门要切实负起责任。对人均财力低于全省平均水平、市级财力占地方财力比重低于40%的困难地区的困难县(市),在足额安排离休干部“两费”资金的前提下,经省委老干部局、省财政厅核实后,省财政通过转移支付给予适当补助。
  三、党政机关和全额拨款的事业单位的离休干部“两费”由同级财政负担。
  各级财政部门要通过增收节支,调整财政支出结构,加强预算内外资金管理,加大非税收入调剂力度,在预算中足额安排离休干部离休费,并实行国库集中支付。
  行政单位和原享受公费医疗的事业单位离休干部的医药费,由同级财政承担,财政和卫生部门统一管理。各级财政部门要根据上年度(或前三年)离休干部人均实际支出水平并考虑增减因素,积极筹措建立离休干部医药费保障机制所需资金。同时,各地可参照基本医疗保险的有关规定,制定和完善离休干部就诊、用药、报销等具体管理办法,既要“方便就医、保证需要”,又要“加强管理、杜绝浪费”。对每年有增量财力和执行中有超收财力而未足额安排离休干部“两费”的市,对未足额安排部分,省财政将通过执行中资金上划和结算时等额上解的办法直接拨付离休干部“两费”专户,实行定项管理,用于解决离休干部“两费”的拖欠问题。
  四、企业、差额拨款事业单位和自收自支事业单位离休干部“两费”要给予保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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