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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技术市场管理条例(2002修正)

第四章 技术交易费用及使用

  第十八条 技术交易的价款、报酬或使用费及其支付方式,由技术交易各方协商议定。
  第十九条 技术合同实施后,技术出让方可以从该项目的净收入中提取10-40%的技术贸易奖酬金,奖励从事该项工作的有关人员。此项技术贸易奖酬金不计入单位工资总额。
  对社会效益较大的项目或向贫困地区和乡镇企业提供技术的,可再提高1-50%的技术贸易奖酬金。
  技术受让方可以从实施项目后一年的利润中一次性提取5-10%的技术贸易奖酬金,奖励为该项目实施做出贡献的人员。
  第二十条 技术出让方持技术合同登记机构认定登记的技术合同和现金审批单及结算凭证到银行提取技术贸易奖酬金现金。技术受让方持技术合同登记机构备案的技术合同和现金审批单及年新增利润结算单到银行提取技术贸易奖酬金现金。
  第二十一条 从事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及其他技术交易活动,统一使用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监制的《黑龙江省其它经营发票》。技术出让方是公民和其他组织的,履行的技术合同,由主管地方税务机关代开《黑龙江省其它经营发票》,扣缴个人所得税后,取得技术交易所得。
  第二十二条 专业技术人员利用业余时间和本人的物资、技术条件从事技术交易活动的,收入归己。
  利用本单位的设备、场所和内部技术资料从事技术交易的,需经本单位同意,所得的收入按事先达成的协议分配。
  经技术市场管理机构培训、考核取得《黑龙江省技术经纪资格证》的,可以从事收取佣金的技术经纪活动。
  第二十三条 技术交易的中介服务方,可按有关规定提取中介服务费。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由技术市场管理机构会同有关部门根据情节轻重,按以下规定处理。
  (一) 利用非技术合同骗取技术合同认定登记享受优惠待遇的,由原登记机构撤销登记,由工商、税务等有关部门追回获得的优惠待遇,技术市场管理机构可处以1000元至3000元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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