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或者危害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的技术,不得进入技术市场。
涉及国家安全或重大经济利益需要保密的技术交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八条 技术市场交易形式:通过开办常设的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和技术服务贸易机构(以下简称技术贸易机构)举办技术交易会、招标会以及买卖双方进行技术交易活动等。
第九条 省技术市场管理机构的主要职责是:
(一)宣传、贯彻、执行有关技术市场的法律、法规;
(二)组织、指导、协调技术交易活动及技术评估、营销工作;
(三)管理全省技术合同认定登记工作;
(四)批准设立或者撤销技术合同登记机构;
(五)审核认定技术贸易机构(包括技术中介、技术经纪机构),核发《黑龙江省技术贸易资格证》;
(六)培训、考核技术市场经营管理人员及技术经纪人,核发《黑龙江省技术经纪资格证》;
(七)管理省技术市场科技成果转化的有关经费;
(八)负责全省技术市场的统计工作;
(九)开展技术市场表彰奖励工作;
(十)监督、检查技术交易活动,对违法行为依法提出处罚意见。
第十条 技术贸易机构应当执行技术市场的有关法律、法规;按时提报统计报表;接受技术市场管理机构的监督检查。
技术贸易机构从事的技术与工业、农业、贸易相结合的生产经营活动,其技术性纯收入。应执行对科研单位的各项规定。
第十一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申请设立技术贸易机构,应在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营业执照》后,到各级技术市场管理机构办理《黑龙江省技术贸易资格证》。
设立技术贸易机构,应有明确的专业技术领域;有与经营的技术领域和业务范围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有必要的资金、经营场地和技术设施条件。
第三章 技术合同管理
第十二条 对各级技术合同登记机构(简称合同登记机构)实行许可证管理制度。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合同登记机构取得《黑龙江省技术合同认定登记许可证》后,方可开展认定登记工作。合同登记机构的技术合同认定登记人员须经培训、考核,取得《技术合同认定登记员证书》后,方可从事技术合同认定登记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