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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黑龙江省技术市场管理条例》的决定(2002)

黑龙江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80号)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黑龙江省技术市场管理条〉的决定》已由黑龙江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30次会议于2002年6月13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02年9月1日起施行。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02年6月13日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
         《黑龙江省技术市场管理条例》的决定
        (二00二年六月十三日黑龙江省第九届人民
         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

  黑龙江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决定对《黑龙江省技术市场管理条例》作如下修改:
  一、第五条修改为:“县级以上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是技术市场的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条例。省政府技术市场管理机构(以下简称省技术市场管理机构)具体负责全省技术市场的日常管理工作。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财政、税务、金融等有关部门应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技术市场管理工作。”
  二、第十条修改为:“省技术市场管理机构的主要职责是:(一)宣传、贯彻、执行有关技术市场的法律、法规;(二)组织、指导、协调技术交易活动及技术评估、营销工作;(三)管理全省技术合同认定登记工作;(四)批准设立或者撤销技术合同登记机构;(五)审核认定技术贸易机构(包括技术中介、技术经纪机构),核发《黑龙江省技术贸易资格证》;(六)培训、考核技术市场经营管理人员及技术经纪人,核发《黑龙江省技术经纪资格证》;(七)管理省技术市场科技成果转化的有关经费;(八)负责全省技术市场的统计工作;(九)开展技术市场表彰奖励工作;(十)监督、检查技术交易活动,对违法行为依法提出处罚意见。”
  三、第十二条修改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申请设立技术贸易机构应在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营业执照》后,到各级技术市场管理机构办理《黑龙江省技术贸易资格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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