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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黑龙江省审计条例》的决定(2002)

黑龙江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74号)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黑龙江省审计条例〉的决定》已由黑龙江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30次会议于2002年6月13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02年9月1日起施行。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02年6月13日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于修改《黑龙江省审计条例》的决定
          (二00二年六月十三日黑龙江省
       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

  黑龙江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决定对《黑龙江省审计条例》作如下修改:
  一、第四十七条修改为:“对审计机关作出的审计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二、第五十四条第一款修改为:“审计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主管部门视其情节给予行政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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