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对下岗职工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实行优惠政策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发布日期:2010年12月1日,实施日期:2010年12月1日)废止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对下岗职工失业人员
 从事个体经营实行优惠政策的通知
 (鄂政办发[2002]44号)


各市、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为了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促进下岗职工、失业人员再就业的决定,鼓励和支持下岗人员尽快实现再就业,经省人民政府研究,现就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实行优惠政策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优惠对象
  (一)经劳动保障部门认定的国有、城镇集体企业的下岗职工。
  (二)经劳动保障部门认定的国有、城镇集体企业中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且连续失业在6个月以上的失业人员。
  (三)经县以上人民政府认定的国有、集体特困企业中难以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的下岗职工。
  二、优惠政策
  (一)符合上述条件的下岗失业人员,凡从事个体经营的,自工商部门依法登记并核发《营业执照》之日起,3年内享受以下优惠政策:
  1、所有行政机关的有关收费(基金)以及事业单位代行政府职能的有关收费一律全免(具体免费项目见附表一)。
  2、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依法纳税后,按其缴纳的地方税的实际税额给予每月不超过500元(含500元)的补贴。即,按其缴纳的营业税的100%、个人所得税的50%、增值税的25%、城建税的100%、教育费附加的100%计算,总额超过500元的,按500元补贴;总额低于500元的,按地方税的实际缴纳税额补贴。
  补贴资金由各级政府从再就业专项资金中列支。由劳动保障部门制定年度计划,财政部门按计划足额列入预算并按季度拨付。
  (二)下岗失业人员从事社区居民服务业,包括家庭清洁卫生服务、初级卫生保健服务、婴幼儿看护和教育服务、残疾儿童教育训练和寄托服务、养老服务、病人看护和幼儿学生接送服务(不包括出租车接送)、避孕节育咨询、优生优育优教咨询、代购货物服务、职业介绍服务、图书杂志借阅服务、拆洗服务等12项内容,3年内免征营业额税、个人所得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同时享受上述免收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的优惠政策。免税照顾凭《优惠证》直接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手续。
  (三)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享受上述优惠政策3年期满后,可长期享受免收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优惠(具体免费项目见附表二)。


第 [1] [2] [3] 页 共[4]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