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二00二年实施
《北京市建筑节能管理规定》责任目标的通知
(京建材〔2002〕169号)
各区、县建委,各有关单位:
现将各区、县建委2002年实施《
北京市建筑节能管理规定》(市政府第80号令)的责任目标予以印发,请认真组织落实。
附件:二00二年实施《
北京市建筑节能管理规定》责任目标
北京市建设委员会
二00二年四月二日
附件: 二00二年实施《北京市建筑节能管理规定》责任目标
一、朝阳区建委:
1.加强对建筑节能墙改工作和《
北京市建筑节能管理规定》的宣传,做到管理范围内所有建设(开发)、设计、施工、监理、建材生产单位均了解市政府第80号令的规定和建筑节能墙改的工作要求。
2.在管理范围内的建设工程中全面落实《
北京市建筑节能管理规定》,当年新开建筑工程100%执行现行建筑节能设计标准;从2002年5月1日起所有建设工程(包括基础、构筑物、临时建筑)禁止使用粘土实心砖;建筑节能与发展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收缴率达到100%。
3.加强建筑节能墙改监督执法,做到执法机构和人员落实,通过培训,规范执法。管理范围内杜绝违反《
北京市建筑节能管理规定》的行为得不到查处和纠正的现象。
4.加快新型墙体材料的推广应用,达到本区当年小型混凝土承重砌块应用工程面积5万平方米以上,完成“保温复合砌块节能效果与技术经济评估”课题研究。
5.加快建筑节能与新农村墙改试点,完成“电热膜采暖与建筑围护结构保温性能的关系和技术经济评价”试点报告。
二、海淀区建委:
1.加强对建筑节能墙改工作和《
北京市建筑节能管理规定》的宣传,做到管理范围内所有建设(开发)、设计、施工、监理、建材生产单位均了解市政府第80号令的规定和建筑节能墙改的工作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