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负责乡镇及村办企业和农业用地下水缴费的征收单位应使用北京市财政局统一监制的《北京市水资源费收费票据》,并于当日最迟次日上午将收取的水资源费款项上缴到在指定银行设立的水资源费专户。各征收部门应于每月25日前,将本月征收的水资源费,正确填写“一般缴款书”,及时足额缴纳国库。
乡镇和村办企业取用的地下水,以及农业用地下水缴纳水资源费可按双月征收。
4、市节水事务管理中心和城市节水办负责管理、征收的水资源费直接缴入市财政国库,其他征收单位征收的水资源费应及时缴入当地区县财政国库。
5、各区县财政部门应于每月月底前将征收的水资源费按规定比例上缴市财政国库。上缴比例另行规定。
四、征收管理
1、各征收部门应严格按照规定的征缴范围和标准组织征收,不得自行调整征缴范围和收缴标准,确保应收尽收。
2、严禁各征收部门截留、挪用水资源费。违反规定的,按照国务院《关于
违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行政处分暂行规定》(国务院281号令)进行处罚。
3、各缴费单位应严格按照国家规定缴纳水资源费,凡逾期未缴者,将按日加收千分之五的滞纳金。
4、各区县财政部门应加强对水资源费的管理,严格按照市政府确定的分配比例,及时将应上缴市财政的水资源费划入市财政。如发现有截留情况,市财政将在年终结算时扣回。
五、各征收部门分别到同级财政部门购领《北京市行政事业性收费通知书》、《一般缴款书》和《北京市水资源费收费票据》。对擅自印制、伪造和使用假收费票据的部门,一经发现,将根据国家有关规定进行查处。
六、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监督检查各执收部门和各区、县水资源费征收情况。市、区、县物价和财政管理部门负责监督检查各执收单位是否按规定的标准征收。市、区、县财政管理部门负责监督检查征收的票据管理和资金入库情况。
七、各执收部门应于每月25日前,将上月水资源费征收入库情况编制征收月报表(附件三)报送到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应于次月初将汇总表报送到市财政局。
八、水资源费属于政府性基金,按照“先收后支,专款专用”的原则统一安排使用。具体使用办法另行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