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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水利局等关于缴纳水资源费有关问题的通知

北京市水利局等关于缴纳水资源费有关问题的通知
 (京水节〔2002〕8号)


市节水事务管理中心、城市节水办,各区(县)水资源(水利)局、节水办、财政局、物价局:
  为落实国务院批准的《21世纪初期首都水资源可持续利用规划》,促进节约用水,改善水环境,缓解我市水资源紧缺状况,根据市长办公会会议纪要、市物价局《关于调整我市水价的通知》(京价(商)字 〔2002〕023号)、《北京市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款分离”试行办法》(京财综〔2001〕333号)等文件精神,现就水资源费征收缴库问题通知如下:
  一、水资源费征收范围
  1、市水利局所属供水单位供工业消耗水和市自来水集团公司取用的地表水;
  2、规划市区和城镇范围以内自备井供水;
  3、本市行政区域内生产纯净水取用的地下水;
  4、市自来水集团公司、各区县自来水公司、乡镇及村办企业取用的地下水;
  5、农业用地下水。
  二、水资源费执收部门
  1、市水利局所属供水单位供工业消耗水和市自来水集团公司的地表水水资源费,市自来水集团公司供规划市区自来水厂取用的地下水水资源费由市节水事务管理中心负责管理。
  2、城市节水办负责征收规划市区范围以内自备井供水及生产纯净水取用的地下水的水资源费。
  3、各区县节水办负责征收规划市区以外地区的自备井、生产纯净水的水资源费。全市乡镇及村办企业、农业及区县自来水公司(含规划市区以外的市自来水集团所属水厂)为供本地区自来水取用的地下水水资源费由各区县节水办负责征收管理。
  全市乡镇及村办企业和农业取用的地下水,可由所在区县节水办公室委托水管(务)站征收。
  三、缴纳程序
  1、按照用水单位上月实际用水量,各执收部门应于每月10日前向缴纳水资源费单位发出《北京市行政事业性收费通知书》(附件一)。
  2、缴费单位接到缴费通知书后,除由所在区县节水办公室委托水管(务)站负责征收的单位外,其余所有缴费单位应于七个工作日内,持《北京市行政事业性收费通知书》和《一般缴款书》(附件二)到其开户银行以转帐方式缴纳水资源费。《一般缴款书》中预算科目名称“款”填写“7002”,“项”填写“城市水资源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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