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办法》第九条(四)中所称的“已申报其它省(市)科学技术奖励的项目”,是指同一项目不得同时在其它省市申请奖励,不得重复获奖。
第十条 《办法》第十二条第二款中的“依据单位申报,奖项可以仅授予组织”,是指在项目申报中,当主要完成人的排序难以确定时,经各完成单位协商同意,可以不填具体完成人。
第十一条 《办法》第二十一条中所称的“回避”,是指评审专家及工作人员,本年中若有涉及本人或与本人有利害关系的项目参加评审,评审专家及工作人员不参加本年度的评审工作。
第十二条 推荐参加市科学技术奖评审的成果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推荐参加市科学技术奖评审的项目属于新产品、新材料、新技术、新工艺;新的诊断、治疗、预防技术和康复技术、药品、生物制品和医疗器械;生物新品种;资源考察、勘探成果;优秀设计、重大工程、技术改造、环境保护和其它农林牧渔业成果。
新产品、新材料:应当是结构新颖,有新功能,能充分利用我国资源,主要技术指标达到先进水平,经批量生产,证明性能可靠;有企业标准,并符合有关主管部门批准的产品标准;食品、化妆品类项目需符合有关主管部门批准的卫生标准,具有一定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新技术、新工艺:应当是技术水平先进,经应用实践证明在降低成本,提高劳动生产率,提高产品质量,节约原材料、降低能耗,改善劳动条件,消除污染等方面有很大作用;技术成熟,且具有一定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新的诊断、治疗、预防技术和康复技术:应当是技术水平或医疗技术达到先进水平,有一定数量的病例和科学的数据,并证明是安全有效的;其主要研究论文应当在专业学术期刊上公开发表一年以上,具有较好的社会效益。
药品(人用药、农药、兽药)和生物制品:应当是技术水平先进,一、二类新药应获得临床研究批准文件;三、四类新药应获得新药证书和生产批准文号;生物制品应取得国家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核发的《新生物制品证书》和生产批准文号;有一定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医疗器械:产品的技术水平先进,三类医疗器械须有国家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核发的《医疗器械产品注册证书》;一、二类医疗器械须有省(市)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核发的《医疗器械产品注册证书》。
生物新品种(含动物、植物和微生物):自行发现或培育出与原品种有根本性差异的新品种、新材料、新组合,经过严格的科学验证和专业管理部门的认定或批准;通过基因工程方法获得的新品种、新材料,必须符合国家科技行政部门以及行业主管部门有关基因工程管理条例的规定;有一定规模的生产和使用(农作物新品种要有三年区域试验),有一定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