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发布日期:2007年3月19日 实施日期:2007年3月20日)废止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关于印发
《北京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京科政发〔2002〕177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市属机构:
为贯彻《北京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经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将《北京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一并遵照执行。
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
二00二年四月二日
北京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实施细则
第一条 根据《北京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市科学技术奖包括自然科学、技术发明和科技进步的范围。
第三条 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负责市科学技术奖评审的组织工作,北京市科学技术奖励工作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奖励办)负责日常工作。
第四条 《办法》第七条中所称的“社会力量设立面向本市的地方性科学技术奖”,是指境内外组织和个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或自筹资金,在京设立面向全市的经常性科学技术奖。
第五条 《办法》第八条(二)中所称的“具有创新性”,是指该项技术与国内外已有同类技术相比较,技术上有创新或显著的进步,主要性能指标(性状)、技术经济指标及其促进科学技术进步的作用和意义等方面优于同类技术。
第六条 《办法》第八条(五)所称的“基础研究成果”,是指在自然科学领域的发现,并且该发现为国内外首次提出,或者其科学理论在国内外首次阐明,且主要论著为国内外首次发表。
第七条 《办法》第九条(一)中所称的“涉及国防、国家安全并由于国家安全和保密不能公开的项目”,是指在军队建设、国防科研、国家安全及相关活动中产生,并在一定时期内仅用于国防、国家安全目的的项目。
第八条 《办法》第九条(二)中所称的“正在研究的项目”,是指正在研究尚未完成的成果;或者已经完成,但不能在其它项目中推广应用的阶段性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