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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

  第八条 市科学技术奖的奖励范围包括:
  (一)研究、开发或者系统集成高新技术应用于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并取得较大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的;
  (二)运用科学技术知识对产品、工艺、材料及其系统等提出具有创新性的技术或者取得发明专利,实施后取得较大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的;
  (三)在转化、推广科技成果并使之产业化中,取得显著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的;
  (四)在社会公益性领域研究、开发出具有国内领先水平的计量、标准、档案等公共技术,并取得较大社会效益的;
  (五)阐明自然现象、特征、规律,在学术上有新见解,得到国内外学术界公认的基础研究成果,对科学技术发展具有重要价值的;
  (六)研究成果对推动决策科学化和管理现代化,促进科技、经济与社会协调发展起重大作用的;
  (七)外国组织和个人在本市传授先进技术、培养科技和管理人才,促进国际科学技术交流与合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
  第九条 下列项目不属于市科学技术奖的评审范围:
  (一)涉及国防、国家安全并由于国家安全和保密原因不能公开的项目;
  (二)正在研究且不能在其他领域应用的项目;
  (三)存在知识产权以及有关完成单位、完成人员等方面争议的项目;
  (四)已申报其他省(部)级科技奖励的项目。
  第十条 市科学技术奖每年评审奖励一次,由本市人民政府颁发证书和奖金。奖励经费由市财政列支。
  第十一条 市科学技术奖分设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3个等级,每年奖励项目总数不超过300项。一等奖奖金5万元,二等奖奖金3万元,三等奖奖金1万元。
  第十二条 市科学技术奖单项奖励授奖人数一等奖不超过12人,二等奖不超过9人,三等奖不超过6人。获奖人员按贡献大小排序。
  重大工程类和重大推广类项目,依据单位申报,奖项可以仅授予组织。
  第十三条 市科学技术奖的候选项目由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下列组织推荐:
  (一)市级以上行政部门;
  (二)所在区、县科学技术行政部门;
  (三)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认可的其他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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