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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对发票承印企业监管确保普通发票安全的通知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对
 发票承印企业监管确保普通发票安全的通知
 (京地税票〔2002〕250号)


各区、县地方税务局、各分局:
  经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发票承印企业资格认证评标委员会审定,北京印钞厂等6家企业已被批准为我局印制普通发票的定点企业。为了加强对发票承印企业的监督管理,确保普通发票的安全完整和及时准确地供应,现将《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制普通发票企业管理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若干规定》)印发给你们,请各单位在日常接收和使用发票过程中,加强对发票承印企业的监督工作,发现问题及时反馈。同时各发票承印企业所在区、县地方税务局,要按照《若干规定》的要求,积极配合市局认真做好对发票承印企业的日常管理,保证我市普通发票万无一失。

                  二○○二年六月十七日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制普通发票企业管理的若干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和国家税务总局的有关规定,为了严格发票管理,规范印制普通发票企业的印务工作,制定本规定。
  一、印制普通发票企业应具备的条件
  (一) 印制普通发票企业必须具有符合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要求的印制各种发票的硬件设施和技术水平。
  (二) 印制普通发票企业必须具有健全的企业财务核算制度、生产责任制度、保密制度、质量检验监督制度、发票的安全保管制度以及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要求具有的其它管理制度。
  (三) 印制普通发票企业必须按照有关规定设置普通发票的专门生产车间、专用发票仓库并由专人负责管理。
  (四) 印制普通发票企业必须具有独立的企业法人资格,能够独立承担法律责任。
  (五) 印制普通发票企业必须具有新闻出版部门颁发的《其他印刷品印制许可证》证书。
  (六) 印制普通发票企业必须具有公安部门颁发的《特种行业许可证》证书。
  (七) 印制普通发票企业必须具有国家保密局颁发的《国家秘密载体复制许可证》证书。
  (八) 印制普通发票企业必须建立ISO-9001质量保证体系并取得认证证书。
  (九) 印制普通发票企业必须具有经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认定并颁发的由国家税务总局统一制发的《发票准印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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