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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发票版面、适用范围、发票核定程序及有关问题的通知[失效]

  (二)试点单位的发票发售程序,定于2002年7月31日进行切换,自2002年8月1日起启用新版发票发售程序;其它区(县)局于2002年9月30日进行切换,自2002年10月1日起启用新版发票发售程序。
  (三)各区、县局、各分局,自2003年1月1日起进行旧版发票的清理缴销,有关问题请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五、相关问题的管理规定
  (一)企业自印发票的审批程序仍按照有关文件执行,自印发票的式样及防伪措施依照《北京市地方税务局新版发票管理规定》执行。自2002年8月1日起,自印发票的承印企业,由市局征收管理处确定。
  (二)对现行的出租汽车手开式和卷式机打发票暂不变动,维持现状。为保证出租汽车经营者正常使用发票,手开式出租汽车发票做为卷式机打发票的补充备份使用。自2002年10月1日起,手开式出租汽车发票不得超出备份使用范围。
  (三)《国际航空旅客运输专用发票》自2002年8月1日起纳入企业自印发票管理范围,式样及防伪措施依照《北京市地方税务局新版发票管理规定》执行。申请自印时由使用《国际航空旅客运输专用发票》的主管部门向办理税务登记的所在地地方税务机关办理自印发票手续。现行使用的旧版发票,可延续使用到2002年12月31日,自2003年1月1日一律停止使用。
  (四)对现行的宾馆、饭店、餐饮及娱乐和从事代理业务的邮政、金融、保险(除财产险外)及进出口业务的自印发票使用单位,自2002年10月1日起不再受理自印发票的申请,统一使用相应的新版普通发票,同时按规定进行发票核定。
  (五)对现行的停车收费自印发票,自2002年10月1日起将按有关规定,经北京市市政管委、物价局、房地局、交管局、地税局联合审批资质资格和收费标准,按照自印发票的管理程序,依照新版发票管理规定统一式样和指定承印企业。现已批复使用的旧版发票可延续使用到2002年12月31日,自2003年1月1日一律停止使用。
  (六)对选择到税务机关开具发票的纳税人,在办理开具发票的同时,税务机关将按照有关规定征收相应的税款,并收取开具发票的单份工本费。
  (七)《北京市地方税务局纳税人发票使用认定表》统一由市局票证中心组织印制和供应。2002年6月20日前发到各试点局。
  (八)此次发票改革涉及面广、内容复杂、政策性强、工作量大,望各区县局、各分局积极采取有力措施和多种方式,做好宣传解释和辅导培训工作,确保发票改革顺利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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