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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发票版面、适用范围、发票核定程序及有关问题的通知[失效]

  (三)《北京市地方税务局纳税人发票使用认定表》的上半部分纳税人基础信息及选择情况内容,由纳税人按照自身的法定经营范围填报。其中,对选定到税务机关开具发票方式的,应在选项栏目中划“∨”;对选定自行手开定额发票或自行机打发票的,应在选项栏目中划“∨”。自行手开定额发票方式和自行机打发票方式,可以同时选定二种方式。不需购领使用发票的,也要在表中签字、盖章,报送“空”项表备案。本表的下半部分,由税务机关依照纳税人自行选定的以上内容和纳税人报送的法定的经营范围证明,税务机关对纳税人进行发票核定,在核定完成后,需由核定人、主管领导签字,并加盖印章,方可进行录机处理。三种开票方式的选项,原则上遵循纳税人的自愿意见,对纳税人已选定其中一种或不同方式,如提出自愿更改选项或增加选项的,只需重新填报《北京市地方税务局纳税人发票使用认定表》和提供相关材料,经审查后即可进行发票核定,无需办理其它手续。
  (四)纳税人填制本表后,需携带营业执照或批准成立的文件复印件、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复印件和地税有效的《税务登记证》或《注册税务登记证》复印件及按要求填好的《北京市地方税务局纳税人发票使用认定表》一式4份,报主管税务机关审批。审批后,纳税人凭主管税务机关核发的相关手续办理购票事宜。
  (五)对具备资质条件现已使用《全国联运行业货运统一专用发票》、《国际海运业运输专用发票》、《国际海运业船舶代理专用发票》、《保险业专用发票》、《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专用发票》的纳税人,需填报表中基础信息和法人签字、加盖公章,不需进行开票方式的的选项。主管税务机关在审核有效证明和资质条件后,进行发票核定。
  四、实施时间
  (一)按照发票改革方案分阶段实施的要求,第一阶段在朝阳、顺义、怀柔、平谷、丰台、石景山、房山、密云、燕山、开发区和西站等十一个试点分局进行,新版发票和相关管理规定自2002年8月1日起执行(除使用《全国联运行业货运统一专用发票》、《国际海运业运输专用发票》、《国际海运业船舶代理专用发票》、《保险业专用发票》、《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专用发票》的纳税人外);第二阶段除上述列举单位以外的区(县)局和使用《全国联运行业货运统一专用发票》、《国际海运业运输专用发票》、《国际海运业船舶代理专用发票》、《保险业专用发票》、《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专用发票》的纳税人,自2002年10月1日起执行。现行的旧版发票(包括:统票和自印票),可延续使用到2002年12月31日,自2003年1月1日一律停止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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