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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发票版面、适用范围、发票核定程序及有关问题的通知[失效]

  (二)《北京市服务业、娱乐业、文化体育业专用发票》,税控装置机打卷式发票(有奖)。
  (三)《北京市交通运输业、建筑业、金融保险业、邮电通讯业、销售不动产和转让无形资产专用发票》,税控装置机打卷式发票(无奖)。
  (四)《北京市服务业、娱乐业、文化体育业专用发票》,税控装置机打发票(有奖)。
  (五)《北京市交通运输业、建筑业、金融保险业、邮电通讯业、销售不动产和转让无形资产专用发票》,税控装置机打发票(无奖)。
  (六)《全国联运行业货运统一专用发票》,税控装置机打发票(无奖)。
  (七)《国际海运业运输专用发票》,税控装置机打发票(无奖)。
  (八)《国际海运业船舶代理专用发票》,税控装置机打发票(无奖)。
  (九)《保险业专用发票》,机打发票(无奖)。
  (十)《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专用发票》,税控装置机打发票(无奖)。
  二、新版发票的适用范围
  (一)《北京市定额专用发票》适用于在北京市范围内从事交通运输业、建筑业、金融保险业、邮电通信业、文化体育业、娱乐业、服务业和转让无形资产、销售不动产的纳税人在发生经营业务确认营业收入时开具。但属于《全国联运行业货运统一专用发票》、《国际海运业运输专用发票》、《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专用发票》、《国际海运业船舶代理专用发票》、《保险业专用发票》和《北京市出租汽车专用发票》、《北京市出租汽车业专用发票》以及经税务机关批准自印发票开具范围的除外。
  (二)《北京市服务业、娱乐业、文化体育业专用发票》(税控装置机打卷式发票)适用于在北京市范围内从事服务业、娱乐业和文化体育业的纳税人在发生经营业务确认收入时开具。但属于《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专用发票》和《国际海运业船舶代理专用发票》以及经税务机关批准自印发票开具范围的除外。
  (三)《北京市交通运输业、建筑业、金融保险业、邮电通讯业、销售不动产和转让无形资产专用发票》(税控装置机打卷式发票)适用于在北京市范围内从事交通运输业、建筑业、金融保险业、邮电通信业和销售不动产、转让无形资产的纳税人在发生经营业务确认营业收入时开具。但属于《全国联运行业货运统一专用发票》、《国际海运业运输专用发票》、《保险业专用发票》和《北京市出租汽车专用发票》、《北京市出租汽车业专用发票》以及经税务机关批准自印发票开具范围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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