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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发票版面、适用范围、发票核定程序及有关问题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中的“第一条第三、五、六款;第二条第三、五、六款;第五条第二款”已被《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第一批已清理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发布日期:2007年11月21日 实施日期:2007年11月21日)废止

*注:本篇法规已被: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和部分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发布日期:2011年9月26日,实施日期:2011年9月26日)宣布失效或废止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发票版面、
 适用范围、发票核定程序及有关问题的通知
 (京地税征[2002]218号)


各区、县地方税务局、各分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法》及实施细则,以及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发票改革总体方案的有关规定。市局决定对本市地税系统普通发票的版面、适用范围及发票核定程序进行全面的调整。现就有关问题规定如下,请依照执行。
  一、发票版面
  根据发票改革方案,对现行的《北京市服务业专用发票》、《北京市服务业定额发票》(七种版面)、《北京市公路货物运输专用发票》、《北京市客货运输定额发票》(八种版面)、《北京市建筑业专用发票》、《北京市销售(转让)房地产专用发票》、《北京市广告业专用发票》、《北京市水路货物运输专用发票》、《全国联运行业货运统一专用发票》、《国际海运业运输专用发票》、《国际海运业船舶代理专用发票》、《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专用发票》等十二种发票进行全面换版。取消以上按行业设置的发票(上述后四种全国统一名称的发票除外),改为按照营业税征收范围设置发票;取消现行的发票防伪措施,改为数字技术印刷和数字查询功能的防伪措施(详见有关规定);除定额发票中部分内容需手工填开外,其它均为税控装置或非税控装置机打发票(保险业发票)。改革后的新版发票名称如下:
  (一)《北京市定额专用发票》。版面包括:壹角、贰角、伍角、壹元、贰元、伍元、壹拾元、贰拾元、伍拾元、壹佰元(十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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