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广东省森林
防火指挥部处理重特大森林火灾事故预案的通知
(粤府办[2002]46号)
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府直属有关单位:
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广东省森林防火指挥部处理重特大森林火灾事故预案》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二年六月十七日
广东省森林防火指挥部处理重特大森林火灾事故预案
为了加强森林防火工作,依法保护森林资源,巩固造林绿化成果,维护我省生态环境,实现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国务院《
森林防火条例》和《
广东省森林防火管理规定》对处理重特大森林火灾事故的要求,按照分级制定扑火预案的原则,特制定广东省森林防火指挥部处理重特大森林火灾事故预案。
一、分工
(一)发生森林火灾,按照行政区域管辖范围由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直接处理。
(二)下列森林火灾事故,由省森林防火指挥部(以下简称“省森防指”)协同当地市、县人民政府或有关部门进行处理:
1.属于省或地级市交界地区发生的森林火灾;
2.受害森林面积在一百公顷以上的森林火灾;
3.造成1人以上死亡或3人以上重伤或经济损失巨大的森林火灾;
4.威胁居民区和林区内重要设施的森林火灾;
5.需要省支援扑救的森林火灾。
二、程序
(一)省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以下简称“省防火办”)接到上述森林火灾事故报告后,值班员应立即向带班领导报告,由省防火办主任向省森防指副总指挥汇报,并报省政府值班室,副总指挥视火灾情况和损失程度向总指挥报告。
(二)省防火办值班员根据省人民政府和省森防指领导的指示,立即向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地方政府通报情况,做好应急准备,进行临时紧急处置。
(三)召开省森防指副总指挥及有关成员会议,研究提出事故处置方案,经总指挥批准后,由省防火办主任组织实施。必要时,总指挥、副总指挥或指挥部其他成员赶赴火灾现场,组织、协调、督促当地政府做好扑火救灾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