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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广东省森林防火指挥部处理重特大森林火灾事故预案的通知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广东省森林
 防火指挥部处理重特大森林火灾事故预案的通知
 (粤府办[2002]46号)


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府直属有关单位:
  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广东省森林防火指挥部处理重特大森林火灾事故预案》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二年六月十七日

      广东省森林防火指挥部处理重特大森林火灾事故预案

  为了加强森林防火工作,依法保护森林资源,巩固造林绿化成果,维护我省生态环境,实现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国务院《森林防火条例》和《广东省森林防火管理规定》对处理重特大森林火灾事故的要求,按照分级制定扑火预案的原则,特制定广东省森林防火指挥部处理重特大森林火灾事故预案。
  一、分工
  (一)发生森林火灾,按照行政区域管辖范围由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直接处理。
  (二)下列森林火灾事故,由省森林防火指挥部(以下简称“省森防指”)协同当地市、县人民政府或有关部门进行处理:
  1.属于省或地级市交界地区发生的森林火灾;
  2.受害森林面积在一百公顷以上的森林火灾;
  3.造成1人以上死亡或3人以上重伤或经济损失巨大的森林火灾;
  4.威胁居民区和林区内重要设施的森林火灾;
  5.需要省支援扑救的森林火灾。
  二、程序
  (一)省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以下简称“省防火办”)接到上述森林火灾事故报告后,值班员应立即向带班领导报告,由省防火办主任向省森防指副总指挥汇报,并报省政府值班室,副总指挥视火灾情况和损失程度向总指挥报告。
  (二)省防火办值班员根据省人民政府和省森防指领导的指示,立即向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地方政府通报情况,做好应急准备,进行临时紧急处置。
  (三)召开省森防指副总指挥及有关成员会议,研究提出事故处置方案,经总指挥批准后,由省防火办主任组织实施。必要时,总指挥、副总指挥或指挥部其他成员赶赴火灾现场,组织、协调、督促当地政府做好扑火救灾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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