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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批转苏州市市区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注:本篇法规中的“涉及商品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条款”已被: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苏州市商品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发布日期:2012年5月8日,实施日期:2012年8月1日)废止

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批转苏州市市区住宅
 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苏府〔2002〕66号)


各市、区人民政府,苏州工业园区、苏州新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公司),各直属单位:
  现将市房管局、财政局制定的《苏州市市区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管理办法》批转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00二年六月二十六日

    苏州市市区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建立和完善房屋维修保障机制,保证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正常、合理使用,维护房屋产权人和使用人的利益,根据《江苏省物业管理条例》、国家建设部和财政部《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管理办法》、《江苏省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管理办法》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本市市区范围内,新建商品住房和非单一产权的公有住房、已售公房以及拆迁安置中向个人出售的房屋,其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以下简称维修基金)的建立与管理,均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新建商品住房包括经济适用住房(安居工程)等,以下简称“商品房”。
 本办法所称公有住房包括房产管理部门直接管理的公有住房和其他部门、单位的自管公房。
  本办法所称已售公房,是指职工按照国家房改政策购买的原公有住房。
  本办法所称共用部位是指住宅主体承重结构部位(包括基础、内外承重墙体、柱、梁、楼板、屋顶等)、户外墙面、门厅、楼梯间、走廊通道等。
  本办法所称共用设施设备是指住宅小区或单幢住宅内,建设费用已分摊进入住房销售价格的共用的上下水管道、落水管、水箱、加压水泵、电梯、天线、供电线路、照明、锅炉、暖气线路、煤气线路、消防设施、安全设施、绿地、道路、路灯、沟渠、池、井、非经营性车场、车库、公益性(非经营)文体设施和共用设施设备使用的房屋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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